南京市江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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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27条,南京市江宁区第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法喜同志辞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首脑的请求,并向第17届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报告江宁区国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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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27条,南京市江宁区第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法喜同志辞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首脑的请求,并向第17届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报告江宁区国会备案。